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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文化藝術活動,提昇中山堂使
         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藝術(音樂、戲劇、
         舞蹈及雜技)活動,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中山堂。
         中山堂可供使用檔期中之百分之三十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本市
         轄區各級學校及本市立案演藝團體活動使用。但本市立案演藝團
         體及本市轄區各級學校仍應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使用中山堂者,應填具中山堂演藝活動申請書,檢附申請書,
         於下列時間向本局提出:
         一、每年一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第五條   本局應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委員會,評審前條申請案件,其設
         置要點由本局另訂之。
         前項審查委員會於每年二月審查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案件,每
         年八月審查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案件。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各類案件評審分數高低,決定選擇
         檔期之優先順序,並排定候補順序。如仍有空檔時,本局得另行
         公告接受申請,併入前項翌年度檔期審查。
         國內外知名文化藝術活動,經本局審查委員會專案通過,不受前
         項檔期之限制。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檔期排定後二個月內與本局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並按
         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四十繳納定金;開始使用前一個月,應繳清
         所有費用。


第七條   檔期排定後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者外,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本市轄區各級學校、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主辦且
         為非售票節目使用中山堂,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及錄影規費。但
         本市立案演藝團體及轄區各級學校一年以一次為限。
         本市轄區各級學校、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主辦售票節目,應以演出
         時段場次五折規費計價。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得撤銷核准
         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背政府法令規章及政策者。
     四、妨害公序良俗者。
     五、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者。
     六、推銷商品或有其他商業行為者。
     七、使用火把、爆竹或本局認定不宜使用之危險物品者。
     八、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第十條   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依使用說明為
     之,如致毀損、滅失者,負回復原狀或損壞賠償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詳如附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