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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重大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重大危安事故指下列事件:
(一)機關遭受地震、水災、颱風、土石流等重大天然災害損壞事件。
(二)機關遭受竊盜、搶劫、恐嚇、縱火、爆炸、暴力襲擾等人為破壞
      事件。
(三)機關人員發生集體重大意外傷亡事故。
(四)民眾集體向機關陳情請願之抗爭活動。
(五)其他重大危安事件。


二、本局為因應重大危安事故,事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於重大危安事
    故發生時,由事件發生地相關業務科主管通報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秘
    書,經由執行秘書通知召集人,召集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處理事故及
    善後事宜,並視情況設置臨時現場(救災)指揮中心。


三、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局長擔任總督導,指派本局一層長官擔任小組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1人,綜理重大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事宜;執行
    秘書及其代理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及秘書擔任,襄助召集人或副召
    集人處理重大危安事故應變聯繫事宜;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由本局各
    科室主管及其代理人組成,依其業務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事故性
    質召集相關成員,協助處理重大危安事故或指派擔任現場指揮官。


四、本市發生天然災害時,應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啟動進駐時機,依
    測量科簽奉核准之緊急應變小組同仁輪值表進駐本府災害應變中心
   (本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5樓)或輪值。


五、本局發生重大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
(一)本局同仁於發現或接獲通報疑有重大危安狀況時,應迅速通報各
      該主管轉陳局長,並副知政風室及秘書室。
(二)秘書室於接獲通報後,即聯繫「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處理重大
      危安事故緊急應變事宜;政風室於接獲通報後,即依召集人研判
      指示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或轄區派出所及有關單位派員協助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危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危安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
      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持續運作至危安狀況
      解除為止。
(四)下班或例假日接獲重大危安事故時,為避免無法緊急聯繫緊急應
      變小組成員,秘書室應事先備妥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緊急聯絡方式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若無法於第一時間前往處理,應互相交辦代
      理人辦理。
 (五)危安狀況解除後,緊急應變小組研擬相關新聞稿或澄清事宜。


六、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任務編組,由秘書室簽報局長核定,修定
    或異動亦同。


七、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得參照本要點成立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及訂定
    相關緊急應變作業程序。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時,另應迅速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總督導,副知本局政風室,即
    時反映,並作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