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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置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臺中市立仁愛之家院民進住相關事宜,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社會局並得依法將權限委任臺中市立仁愛之家 (以下簡稱仁愛
        之家)。


第三條 凡設籍臺中市年滿六十歲以上之市民,得申請進住仁愛之家。

第四條  申請公費進住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ㄧ、低收入戶且無應負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遭遇重大災變或特殊情況經本府轉介安置。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得以自費申請安置。
      仁愛之家以安置公費進住者為優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進住應予拒絕:
       ㄧ、無身分證明文件。
       二、罹患附表所列之法定傳染病。
       三、須長期照護。
       四、罹患精神疾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應依區域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
        查表認定之。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
       一、區域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但自費者免附。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安置;不符
        合規定者,亦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進住者應遵守生活輔導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ㄧ、故意毀損仁愛之家設備,或有吸毒、竊盜、乞討、妨害風化
        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二、與其他院民發生嚴重衝突,或有干擾、影響他人安全及安寧
        之行為。


第八條  社會局對於公費進住者,除供應其生活及所需費用外;死亡時並
        負責辦理其喪葬事宜及費用負擔。
      自費進住者,其收費標準,由社會局另定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仁愛之家應中止進住或報請社會局轉介安置
        :
        ㄧ、進住後發現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進住。
        三、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受有期徒刑執行。
        四、申請中止進住。
        五、違反生活規約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
        公費進住者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應償還進住期間所生之一切費用
        。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