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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請(遷)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安定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
    人員專注本職工作、提昇工作士氣,辦理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
    員之職務遷調,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暨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
    要點。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局逕行核定。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請(遷)調,指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
    士、護理師或營養師職務之請(遷)調(含單向調)。


三、各校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銓敘護理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四、遷調作業由本局主辦,以每年暑假期間辦理1次為原則,並得視本局
    及各校出缺情況調整辦理期程及次數,非於請(遷)調作業辦理期間
    ,所屬醫事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出調動申請。


五、辦理請調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在原校任職滿三年以上。
  (二)請調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未受懲戒處分
        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但因組織編制裁併或超額辦理移撥者,不受前項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本局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於辦理請(遷)調作業前優先辦理移撥。
    移撥人員未再請調成功者,移撥後一年內原服務單位有醫事人員職務
    出缺,得優先申請回任原校,並以一次為限,放棄者,亦同。
    移撥人員日後申請請遷調時,原服務單位之資績分數應予併計。


六、本要點遷調作業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理請調:由請調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請調原因證明各乙
        份(需檢具證明),陳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視同原職機
        關學校同意該員調任),由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報本局辦理。
  (二)審議作業:由本局依據申請表、請調原因證明彙整,初審積分,
        召開請調作業會議,依下列原則審議。
      1.互調審議:兩校(或機關)醫事人員分別希望調任對方學校(或
        機關)者,優先辦理對調。
      2.單向調或多角調審議:依積分高低審議,核定優先順序,辦理單
        向調或多角調動。積分相同者,依任現職年資、獎懲分數高低決
        定。現職年資、獎懲分數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三)核定與發布:遷調作業會議結果,專案陳報局長核定,並核發派
        令。


七、請調人員應於收到派令或派令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並由
    人事單位辦理銓敘送審。


八、遷調作業完成後所遺醫事人員職缺,由本局體育保健科或各校依本局
    規定辦理甄補。



九、遷調作業完成後,於下次市內遷調作業辦理前,若有醫事人員職務出
    缺,授權各該學校(或機關)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職
    務代理人至該職缺補實前一日止。


十、本局所屬公立幼兒園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護士得準用本要點規定,就各
    級學校護理人員遷調後所遺職缺辦理遷調。遷調完成後所遺公立幼兒
    園護理人員職缺,由本局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護士調任各校護理人員職務,以護士派任,如具護理師任用資格
    者,到職二個月後,授權任職學校依甄審程序改派護理師。


十一、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任現職滿一年,因個人身心健康因素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醫療證明書且經服務
      學校同意者或現職服務於和平區學校且滿二年者,得於受理請調期
      間依第六點規定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辦理,並依請調
      積分高低,於各校及公立幼兒園符合請調資格者作業完畢後,就餘
      缺選填志願。
      依前項規定提出請調者,嗣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請調。


十二、依本要點辦理遷調人員,於選填志願後,本局公開甄選職缺公告前
      反悔者,除依情節輕重議處外,十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惟本局公
      開甄選職缺公告後,不得再反悔。


十三、本遷調作業要點,簽請局長核定並送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