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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愛心家園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發揮臺中市愛心家園(以下簡稱本園)之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開放借用之活動場所以一樓左側,面積約一百三十三坪為限。


三、本園之借用對象以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臺中市殘障福利協進會、臺中市聲暉協進會、臺中市啟智協進會、臺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臺中市康復之友協會、臺中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臺中市智障者家長協會等)為限。


四、本園開放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點至下午九點止,規定時間外及例假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使用。


五、借用單位經本府同意後,應與本府簽訂本園借用契約後,始得使用。


六、使用本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場所以供處理或推展會務為限,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場地維護管理清潔工作。
(三)借用單位如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五)任何人不得於借用場所留宿。
(六)借用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或增設任何設施、設備。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借用者,本府得隨時終止借用契約: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違反借用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八、本府使用本園,應負擔水電及冷氣空調費用。
本園於委外經營期間,借用單位就前項應負擔之費用,應與受委託單位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