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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設市
   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地政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區長若干人。
(八)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至六人,由重劃區土地所有
   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九)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並具發言及表
   決權,其聘期至該重劃區財務結算為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
   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他人代理。



五、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綜理會務,開會時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集之。會議時,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
   提會報告。



八、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 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市地重劃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