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協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設
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推動事宜,特設臺中市政府推動國際非政府組
織園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目標及策略之決定。
(二)推動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方案相關計畫之加速執行。
(三)研議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跨機關議題之合理解決方案。
(四)統籌協調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首長兼
任之:
(一)本府秘書處。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財政局。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交通局。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
(八)本府社會局。
(九)本府勞工局。
(十)本府消防局。
(十一)本府衛生局。
(十二)本府環境保護局。
(十三)本府文化局。
(十四)本府法制局。
(十五)本府新聞局。
(十六)本府主計處。
(十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議一人兼任,協助推動執行相關業
務及本小組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為研商及推動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各項執行工作,得
另設臺中市政府推動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顧問指導團(以下簡稱顧問
指導團),顧問指導團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
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顧問指導團成員、相關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
。
六、本小組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一位簡任
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出席委員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下設綜合規劃組、修繕營建組、產經發展組及宣傳行銷組,各
組分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及新聞局
核派副局長兼任;另置副組長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核派簡任人員
以上兼任。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由本府社會局召集本府秘書處、民政局、建設局、
都市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法制局及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
區策略規劃、專案評估、國際非政府組織邀請及審核、期程研考
等相關事宜。
(二)修繕營建組: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召集本府建設局、交通局、消防
局、文化局、法制局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
府組織園區空間規劃、修繕評估及營建修繕工程之規劃、設計、
執行及督導相關事宜。
(三)產經發展組: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本府財政局、都市發展局、
勞工局、主計處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
織園區財務籌措評估計畫、財務計畫及周邊產業經濟發展等相關
事宜。
(四)宣傳行銷組:由本府新聞局召集本府秘書處、經濟發展局、文化
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
非政府組織園區國際交流、活動訓練、資訊平臺建置、媒體資源
合作及行銷宣傳等相關事宜。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及顧問指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