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本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
(一)專案輔導考核:
1.由本局成立專案輔導考核小組,其成員由本市學校校長、校園營
養師及其他優秀公正人士組成。
2.本市所屬學校應每三年接受一次專案輔導考核。每年度受輔導考
核學校,由本局事先公告。
3.本市所屬學校除配合參加被指定年度之專案輔導考核外,另可視
需求自行報名參加非指定年度之專案輔導考核。
(二)平日輔導考核: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平日輔導考核人員,至認輔
學校進行平日午餐輔導考核工作。但每年到校輔導最多以四次為原
則。
(三)本市所屬學校每年應參加輔導考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複查。
五、專案輔導及平日輔導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輔導考核人員應依前項所列考核項目逐項檢查予以評比。
六、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專案輔導考核
1.成績等級:(兩者皆需達到標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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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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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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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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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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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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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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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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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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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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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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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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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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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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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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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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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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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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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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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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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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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獎懲:
(1)特優等: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功二次,會計主
任及出納組長各記功一次,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
二次之鼓勵。
(2)優等: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功一次,會計主任
及出納組長各嘉獎二次,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
次之鼓勵。
(3)甲等: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嘉獎二次,會計主
任及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三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4)乙等:不予獎懲。
(5)丙等: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及出納組長各申
誡一次。
(6)丁等: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會計主任及出
納組長等有關失職人員處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平日輔導考核
1.成績等級:
(1)輔導總成績達平日輔導考核表所列各項目符合者列為符合。
(2)輔導總成績達平日輔導考核表所列各項目不符合者列為不符
合。
2.獎懲:
(1)符合: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及出納組長各
記嘉獎一次。
(2)不符合: 不予獎懲。
(三)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專案輔導
考核或平日輔導考核之獎勵對象:
1.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3.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四)若本市所屬學校當年度同時接受專案輔導考核與平日輔導考核,其
敘獎等級與額度擇優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