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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共設施管線圖資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共設施管線圖資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中市建線字第1030084731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圖檔資料庫
    之調查、收集、維護及流通管理事項,達資料共用共享之目的,並依
    據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管線圖檔建置需以測量定位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圖資,並以紙本或
    數化檔案方式呈現者之規範及屬性,應符合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
    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公共設施管線交換資料標準及臺中市公共設施
    管線資料庫之資料結構等相關規定。
三、測量方式所採用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內政部公布之TWD97二度分
    帶坐標系統,另有規定者除外,坐標採平面座標系,以(X,Y)表示
    。高程坐標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四、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shape file、UIF、tab及GML
    為主。如以dwg檔流通時,則需一併檢附屬性對應檔。
五、圖檔之測量精度係指建置人、手孔蓋及相關地上附屬設施之圖檔坐標
    ,應與實際測量坐標相差於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內。測量控制點以本
    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制點、內政部之三等衛星控制點(含)以上或
    經本府核定公告之控制點,做為量測之依據。
六、管線機關(構)進行管線設施之增設、更改、遷移及報廢等作業,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異動。
七、本市已完成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範圍由本局公告;管線機關(構)
    管轄之管線與設施物如有異動,應自主品管檢核後,三十日內上傳更
    新異動後的圖檔至管線管理系統中。
八、管線機關(構)須保障圖檔品質,管線需連接至現有設施物上,本局得
    予以抽查,若圖檔逾期上傳或不符測量精度要求,得通知管線機關
    (構)十日內補正。
九、管線有異動之管線機關(構),至少針對本局管線資料庫屬性資料之必
    要項目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
十、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
    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經管線機
    關(構)或測量技師簽證。
十一、管線機關(構)進行施工作業時,須併自主品管查核項目,拍攝開工
      前、施工中(包括交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測
      量、管線佈設)及完工後(含分層夯實施工照片、原瀝青混泥土
      (AC)厚度照片、AC施工長度及寬度照片、平整度照片)之現場施工
      數位相片(照片中須能明顯判讀尺寸刻度),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系
      統。
十二、前點上傳之數位相片須以jpg檔拍攝,每張相片檔案不得超過300KB
      ,文字及測量數字清晰能辨,並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
      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十三、本局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時,管線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圖檔
      。竣工圖檔如有缺漏、空白或錯誤,得通知管線機關(構)自行辦理
      補測或調查後十日內補正,管線機關(構)無法補正者,應函報本局
      說明並副知管線機關(構)之總公司(處)及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本局完成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轉入管線管理系統前,應經管線機
      關(構)確認,管線機關(構)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確認工作,管線機
      關(構)未於期限內函覆本局者,視為確認完成。
十五、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完成後,管線機關(構)得申請本局提供所轄
      之管線圖檔;但未經本局授權,不得將管線圖檔重製或再利用後販
      售或提供予他人。
十六、管線機關(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該施工區範
      圍內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以辦理相關協調作業。
十七、工程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得於管線管理系統中取得地下管線現況資
      料,施工中若發現有系統未建檔的管線,應立即通知本局。本局接
      獲通知後,應查明未建檔管線性質及權屬,並請權屬管線機關(構)
      立即補正圖檔。
十八、軍事或特殊非公眾利益機構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函報該本局同
      意後,免提供圖檔並自行維護妥處。但遇公共危險、天然災害等必
      要情形時,仍應提供特定範圍內管線圖檔,以配合救災所需。
十九、管線機關(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討前年度配合路平人手孔調降
      、重劃區、新闢道路、既有公共設施管線圖資及配合各種計劃型工
      程之管線埋設已異動而未更新部分之圖資,上傳至本局道路挖掘管
      理系統。
二十、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中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僅提供參考,使用人引
      用時仍應查證或辦理試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