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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勞工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勞工教育,倡導勞工學習
    ,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以促進勞資和
    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時,應於每年年度開始二個
    月後,擬具實施計畫,函報本局核定。但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
    請。


三、勞工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專業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專業課程至少二
    小時);辦理二日者,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專業課程至少三小
    時)。專業課程由本局另定之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前項課程及講師應報由本局核定。


四、工會會員人數之認定,依各工會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會費收入之經
    常會費決算之會員人數,或工會所報會員動態報表之會員人數為準。


五、臺中市各基層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費
        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梯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但得
        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二)補助梯次:
     1、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
     2、工會會員人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二梯次。
     3、工會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二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三梯次。
     4、工會會員人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梯次。
     5、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如辦理第五梯次以上時,應
        專案報本局核定。
  (三)每梯次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參加人數達四十人以上方
        予補助,超出八十人部分,費用由工會自行負擔;但如因會員人
        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局核准後,不受參加人數之限制。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以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
        小時以新臺幣八百元核計。
  (五)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
        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六)誤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供應二餐以
        上者,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上限。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七)場地租借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四千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八)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九)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十)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意外醫
        療十萬元並覈實支付)。
  (十一)茶點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
          元。
  (十二)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為上限。
  (十三)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均以搭乘經濟座(艙)
          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覈實列支,且每日
          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十四)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標準檢據核實支給。
       2、搭乘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配合本市公車免費搭乘應扣除免費搭乘之
          公里數)。
  (十五)專案演講人員費用:工會擬具實施計畫時,應檢附專案演講人員
          學歷、經歷及專案演講內容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審核
          後核定演講人員支給之費用。
  (十六)雜支: 最高為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十內補助。
  (十七)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勞工教育課程補助經費者,不予補助。
  (十八)其他:辦理勞工教育之相關必要費用。


六、臺中市各市級總工會辦理進階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九十為限;一日以下研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二日
        研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
        增減。
  (二)進階勞工教育研習課程: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
        專業課程至少一小時);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
        程(專業課程至少二小時);辦理二日者,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
        程(專業課程至少三小時)。
  (三)各項經費同前點第三款至第十八款規定辦理。


七、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
        畢後一個月內,將勞工教育成果報告、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課
        程表、講師扣繳所得證明、上課照片至少五張、工會帳戶存摺封面
        影本、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及
        領據與支出原始憑證報本局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限內
        報本局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
        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各工會接受本局部分經費補助費案件,如有經
        本局同意憑證免送審之特殊情形,該留存受補助各工會之原始憑證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應保存十年),已屆保存年限
        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三)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局按工會勞工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
        高以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如有差額應繳回本局。本局及審計
        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八、經補助之工會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
    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者,
    追回補助款,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九、本局得派員訪視各工會執行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勞工教育查核計
    畫另定之。
    前項訪查結果應列為次年度補助重要依據。


十、本局每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工會,由本局擇優表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