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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依
    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組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
    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
    部稽核作業 。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定,並追
    蹤其改善情形。
(七)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宣導,對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說明內
    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持。
(八)督導本局所屬機關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並備查。
(九)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定,
    或指定所屬機關統一訂定。
(十)督導本局所屬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十一)彙整本局及所屬機關下列辦理情形,提報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
      及督導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2)本方案執行進度及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十二)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 1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27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局行政科科長。
   (二)本局保安科科長。
   (三)本局防治科科長。
   (四)本局訓練科科長。
   (五)本局外事科科長。
   (六)本局後勤科科長。
   (七)本局犯罪預防科科長。
   (八)本局保防科科長。
   (九)本局秘書室主任。
   (十)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一)本局法制室主任。
   (十二)本局資訊室主任。
   (十三)本局統計室主任。
   (十四)本局督察室督察長。
   (十五)本局政風室主任。
   (十六)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七)本局公共關係室主任。
   (十八)本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十九)本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二十)本局民防管制中心主任。
   (二十一)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
   (二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二十三)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二十四)少年隊隊長
   (二十五)婦幼隊隊長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所屬各科(組)、室、中心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
    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