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健全基層組織,發揮督導管理功能,提高工作績效,鼓舞區
公所同仁服務精神,對民政業務進行分項考核並提供改善意見,以提
昇本市區公所民政業務執行品質及工作績效,爰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三、民政業務績效考核執行方式:
(一)考核方式:
1、每年四至五月份(為期約二個月)辦理考核,由本局科長層級以
上或其授權人員帶領區里行政科、地方自治科、宗教禮俗科及
秘書室人員,統一前往各區公所考核前一年度民政業務,考核
日期確定後函送區公所妥為準備。
2、民政業務考核分為區公所督導里辦公處業務執行情形、為民服
務作為及成效、防救災業務、配合市政重大政策推動暨交辦事
項執行情形、研究創新及流程簡化便民措施、宗教輔導業務暨
端正禮俗、里守望相助業務推行情形、區里建設服務經費執行
情形、役政業務、其他民政業務配合事項執行情形等十項。
3、因各區規模不一且發展型態不同,為求公允,依行政區總人口
數(以一百零五年六月份人口數為基準)分成三組考核:
組 別 區公所名稱 區公所數
甲組
人口數達十萬人(含)以上 潭子、南區、 十
西區、北區、
南屯、豐原、
太平、大里、
西屯、北屯
乙組
人口數六萬人以上至未達十萬人 神岡、霧峰、 九
烏日、東區、
龍井、大甲、
沙鹿、清水、
大雅
丙組
人口數未達六萬人 石岡、大安、 九
中區、新社、
外埔、東勢、
后里、梧棲、
大肚
(二)考核成績計算方式:(合計一百分,詳如附件一)
1、區公所督導里辦公處業務執行情形(十五分)。
2、為民服務作為及成效(十二分)。
3、防救災業務(七分)。
4、配合市政重大政策推動暨交辦事項執行情形(十一分)。
5、研究創新及流程簡化便民措施(八分)。
6、里守望相助業務推行情形(八分)。
7、區里建設服務經費執行情形(十分)。
8、宗教輔導業務暨端正禮俗(十五分)。
9、役政業務(十分)。
10、其他民政業務配合事項執行情形(四分)。
役政業務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考核,其考核完竣之總分直接納入考
核項目分數內並依配分比例換算得分。
考核之總分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取整數。
(三)考核項目年度中如已函頒規定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依配分計
算民政業務考核成績。
四、獎勵方式:
(一)民政業務考核總成績:
1、區公所民政業務績效考核總成績達八十以上,且為各組前三名者
,依序給予行政獎勵,未達八十分者不予敘獎。
2、為鼓勵各區公所良性競爭、相互學習,各組前三名除予以敘獎外
,另頒發獎狀(座、盃、牌)一面, 惟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頒發。
3、各組前三名獎勵內容如下:
名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公開表揚
第一名
至多二人 至多二人 至多二人 獎狀(座、盃、
牌)一面
第二名 - 至多二人 至多二人 獎狀(座、盃、
牌)一面
第三名 - 至多一人 至多一人 獎狀(座、盃、
牌)一面
4、各組考核成績相同時,列同一順位辦理敘獎及頒發獎狀(座、
盃、牌)。
(二)里幹事於各里辦公處業務輔導考評部分:
1、由各區自行評選推舉一名里幹事,並由各區公所予以表揚以茲
鼓勵。
2、經本局複評為各組前三名者為模範里幹事,由本府各頒發獎牌
一面,並依下列標準獎勵:
名次 獎勵標準
第一名 記功一次
第二名 嘉獎二次
第三名 嘉獎一次
(三)區長之獎懲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辦理;區公所人員之行政獎懲, 由
區公所依權責辦理。
五、考核改善:
(一)成績考核後將各區公所需改進事項送各區公所改善,並將考核結果
之優劣重點,列為未來本局推動相關民政業務之參考指標。
(二)各組成績考核第一名者應於當年度辦理該組示範觀摩,以利該組區
公所增進交流學習機會,增進改善的空間。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三)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本局將函請區公所提列具體檢討改善措施。
六、頒獎:由本局擇期辦理頒獎作業。
七、經費來源:頒獎活動、考核成果及獎狀(座、盃、牌)等獎勵品製
作所需經費,由本局區里行政-區政監督里鄰組織-業務費-一般事
務費項下支應。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之。
九、本計畫簽奉 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