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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法律扶助,提升市民法律知識,
    解答市民法律問題,強化各區公所辦理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各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之事項如下:
  (一)為人民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各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糾紛案件時,提供法律意見。
  (三)舉辦民眾法律常識宣導。
  (四)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三、本府及各區公所聘請之法律扶助顧問,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事務所設於本市現為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員。
  (二)未曾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法律扶助顧問聘任期間為二年,並應於任期屆滿之年度結束前一個月
  內,辦理新任法律扶助顧問之聘任工作。
  本府及各區公所應製作法律扶助顧問名冊、排定輪值時間表,依其服
  務次數按月補助交通費。


四、法律扶助之服務方式如下:
  (一)本府及各區公所應設置法律服務處,受理法律諮詢,每星期至
     少排定一次以上,並得視需求增加場次。
  (二)各區公所除依前款方式辦理外,並得同時實施區里巡迴法律扶
     助服務或採取其他便民服務方式。
  (三)法律扶助服務以民眾在規定服務時間內,當面向輪值律師諮詢
     為主。
     但民眾以書面、電話或網路諮詢者,應事先申請預約。


五、法律扶助顧問應依排定輪值日期輪值,如無法親自輪值時,應事前委
  託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代理: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亦無法代理時,得委請
  具有律師資格之代理人。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全年親自實際出席服務次
  數未達排定應輪值服務次數二分之一者,任期屆滿後不予續聘。但經
  本府認定積極配合法律扶助業務推動者,不在此限。


六、各區公所法律扶助服務處應由調解秘書或指派助理人員協助法律扶助
  顧問,處理文書、繕校、紀錄、聯繫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七、調解委員會於調解中,遇有疑難法律問題時,得請求法律扶助顧問提
  供處理意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調解委員至法律扶助服務處。


八、民眾請求解答法律問題時,屬釋示行政法令者,區公所應陳報本府轉
  送權責機關辦理。


九、法律扶助顧問於服務時,應隨時記錄其內容及解答要點(如附表一),
    並由助理人員按月彙整,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十、各區公所應定期或配合各種民眾集會舉辦法律常識宣導,每三個月至少
    一次,聘請法律扶助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講題以與民眾生活
    有關為原則。


十一、各區公所應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刊物或利用集會廣為宣導,並
   印製宣導資料,刊載法律扶助服務時間及法律常識講座時間及地點,
   分送市民。


十二、各區公所應每季將法律扶助服務件數概況統計表(如附表二),分
   別於當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及次年一月五日前報本府
   備查。


十三、本府對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情形除平時定期督導外,並於每年度結
   束後,依據臺中市政府推展調解行政及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
   辦理年度考核,法律扶助考核成績佔該項考核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並依成績優劣併同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辦理獎懲。


十四、本府得參考各區公所推薦績優法律扶助顧問名單及各法律扶助顧問
   服務件數、出席情形,就本市聘任法律扶助顧問人數十分之一遴選
   績優法律扶助顧問,並公開表揚,頒發獎牌、獎品。


十五、本府得於每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舉辦檢討會及聯誼餐會,同時辦理
   績優法律扶助顧問表揚事宜。


十六、本府及各區公所設立法律扶助服務處辦理法律扶助工作所需經費,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七、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如有創新作法提供本府及其他區公所參考,
   應陳列具體計畫,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