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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市和平區公
    所(以下簡稱各機關)績優研考人員,鼓舞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及
    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主辦研考業務連續達三年
    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各機關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或
          增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二)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
         體事蹟者。
    (三)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
          事蹟者。
    (四)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
          體事蹟者。
    (五)推動為民服務,強化資訊公開,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
          蹟者。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級
    機關核定有案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就各機關推薦人選之績優
    事蹟分組進行評選,組別分為本府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本市各區
    公所三組,並以每組不超過三名為原則,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各機關應依第二點規定推薦,並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
          表(如附件)二份及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函送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推薦名額各機關以一名為
          限,但設有二級機關五個以下者,得薦報二名;六至十個者,
          得薦報三名,逾十個者得薦報四名;研考會對規劃推動研考業
          務,績效卓著之研考人員,亦得主動推薦。
    (二)研考會組設績優研考人員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由研考
          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並由本府
          資訊中心主任、研考會綜合規劃組組長、研究發展組組長、管
          制考核組組長及為民服務組組長等擔任評審委員。
    (三)評選後之績優研考人員名冊由研考會報本府核定,並擇最優者
          三名代表本府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六、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優良事蹟應公告於本府網站,其獎勵標
    準如下:
    (一)各分組第一名:記功二次及頒發獎狀一紙。
    (二)各分組第二名:記功一次及頒發獎狀一紙。
    (三)各分組第三名:嘉獎二次及頒發獎狀一紙。
    第五點第三款績優研考人員如經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獎勵者,依同一績
    優事蹟,獎勵以一次為原則,不再辦理獎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