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並委任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儀管理所)執
行。
第三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經營業: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依法設置
之私立殯葬設施。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本市轄內已設立登記營業之殯葬禮儀服
務業。
第四條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應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將本市劃分區域分區
辦理,每區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分區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公告之。
第五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經營管理制度。
二、殯葬設施結構體及消防設備之定期安全檢查。
三、殯葬設施處所及消防設施。
四、建築物及其設施維護情形。
五、服務內容、品質、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登記簿。
七、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
八、消費者權益事項。
九、殯葬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是否符合環保法規。
十、其他經民政局指定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於評鑑實施二個月前公告並通知
業者。
第六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經營管理制度。
二、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
三、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四、消費者權益事項。
五、服務內容、品質、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民政局指定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於評鑑實施二個月前公告並通知
業者。
第七條 生命禮儀管理所辦理評鑑時,應設置殯葬服務業評鑑小組。
前項殯葬服務業評鑑小組之組織,由民政局另訂之。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公告,並通知受評鑑之殯葬服務
業。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及甲等之殯葬服務業,民政局得發給獎狀
、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十條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結果之
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
形報生命禮儀管理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生命禮儀管理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