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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道路養護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維護管理,並考核道路養護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三、本要點考核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轄管之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
  (二)各區公所轄內無寬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主要道路為考核範圍。


四、建設局應於每年第一季(一月至三月)分組考評各區公所(除中區、
    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及和平區)前年
    度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並設考評小組,辦理相關考評事宜。


五、本要點考評小組由建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
    餘考評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景
    觀工程科、道路養護科及轄區工務大隊各派一人擔任。


六、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考評依都市型區、鄉村型區及山城型區,分區考評,其分組如下:
  (一)第一組(都市型區):豐原區、太平區、大里區、潭子區、大雅
        區、大甲區、清水區及沙鹿區。
  (二)第二組(鄉村型區):神岡區、后里區、梧棲區、外埔區、大安
        區、霧峰區、龍井區、大肚區及烏日區。
  (三)第三組(山城型區):東勢區、石岡區及新社區。
   前項考評分組及對象得視實際業務執行調整。


七、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考評成績等次標準
    、分組名次標準及獎懲建議標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四。


八、本府針對道路養護考評成績達甲等以上之單位,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並
    舉辦公開儀式進行表揚。


九、考評成績優異者,建設局得建請相關機關主管及人員予以敘獎,考評
    成績考列丁等者並予以懲處;另考評成績未達八十分之區公所,建設
    局將加強督導。


十、歷次考評內容應做成紀錄記載於附表五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分總
    表,並彙整保存,以利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