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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
      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
      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
      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
(十)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
    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分別由本府
    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及水利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
    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簡任十職等以上人員常駐,執
    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原組及資通管考組(
    如附表),置組長四人,由該組第一順位機關指派八職等(含)以
    上業務相關主管兼任,置組員十二人由各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五、本辦公室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
    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消防局派員
    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