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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專業證照及訓練培訓計畫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專業證照培訓推動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中市建人字第1040031179號訂定
一、依據:依政府採購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規定辦理。
二、目標:為充實同仁對於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及職業安全衛
    生專業知能,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及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職業安全
    符合相關規範之要求。
三、適用對象: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
四、推動進程:
    (一)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辦理工程或採購(含監辦)業務主管及承辦人
        員應於二年內取得證照。
    (二)政府採購法進階班:辦理工程或採購(含監辦)業務股長以上人員
        鼓勵取得證照。
    (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辦理工程品質查核業務人員應於二年
        內取得證照,其他工程業務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應於三年內取
        得證照(具相關技師證照者得免再參訓)。
    (四)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班:主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工
        務大隊主管人員應於二年內取得證照,其他工程業務主管人員
        鼓勵取得證照。
    (五)其他相關人員仍得參加訓練取得證照。
五、課程規劃:
    (一)由本局自行開辦相關課程。
    (二)薦送同仁參加本府或其他機關開辦之課程。
    (三)訓練機構或大專校院開辦相關班別,事先簽奉同意後自行報名
        參加。
六、業務分工:
    (一)政府採購法訓練班(基礎班、進階班): 由秘書室主辦。
    (二)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由工程品質管理科主辦。
    (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班: 由秘書室主辦。
    (四)研習差假、時數登錄及敘獎相關事宜,由人事室協辦。
七、獎懲措施:
    (一)取得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證書者,給予嘉獎一次獎勵。
   (二)取得政府採購法進階班證書或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證書或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班證書者,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三)應取得相關證照,未於期限內取得者,納入年終考績及升遷之
        參據。但本局或相關機構未開設相關班別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八、報名費補助:
    (一)視預算情形,通過政府採購法(基礎班、進階班)、公共品質管
        理訓練班及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班者,報名費給予
        全額補助。
    (二)所需經費由各科(室)教育訓練費或一般事務費或工程管理費項
        下支應並於預算額度內辦理。
    (三)申請補助應於收到及格證書影本或成績證明二個月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收據正本、及格證書影本或成績證明,向服務單位
        提出申請。
九、給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