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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裁決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四、醫學學者、專家一人至四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
之二。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