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特設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事項。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事項。
(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七) 家長團體、幼教或兒童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婦女及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三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及衛生局各派員一人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三點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本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出席費等費用。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