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回饋本市公立殯葬設施附近地區
(以下簡稱回饋區),以改善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
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
儀管理所)、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臺中
市龍井區公所、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
下簡稱區公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立殯葬設施為本市崇德殯儀館、東海火化
場、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大甲殯儀館及火化場
、神岡區示範公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
前項公立殯葬設施之回饋區如下:
一、崇德殯儀館:
(一)所在里:北區五常里。
(二)相鄰里:北區金龍里及邱厝里。
二、東海火化場:
(一)所在里:西屯區福聯里。
(二)相鄰里:西屯區永安里、福瑞里、福林里、福恩里
、協和里。龍井區東海里、新東里。
三、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
(一)所在里:西屯區林厝里。
(二)相鄰里:西屯區福雅里、福安里、福和里、福中里。
四、大甲殯儀館及火化場:
(一)所在里:大甲區頂店里。
(二)相鄰里:大甲區岷山里。
五、神岡區示範公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
(一)所在里:神岡區圳堵里。
(二)相鄰里:神岡區圳前里、新庄里。
第四條 公立殯葬設施回饋經費,應依生命禮儀管理所及神岡區公所
上一年度殯儀館、火化場及納骨堂(塔)使用規費合計決算收
入百分之三計算,並由區公所依生命禮儀管理所之分配數額
編列下一年度預算。
前項回饋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得低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回饋金
之編列預算,分配數如有不足時,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補足。
第五條 公立殯葬設施所在里之回饋經費應為相鄰里整倍數;其倍數
比由區公所定之。
前項相鄰里受公立殯葬設施影響程度與所在里相當時,得由
區公所比照所在里之回饋經費定之。
第六條 區公所於接獲生命禮儀管理所之回饋經費分配數額後,應邀
集回饋區里辦公處協商運用事項。
第七條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醫療保健事項。
三、教育文化事項。
四、環境監測事項。
五、里民文康、體育、藝文、宗教活動、敬老慈幼活動。
六、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七、其他具補償性質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使用,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第
七款經費之使用,不得發放現金。
第八條 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區里辦公處應召開鄰長會議,於該年二月
底前擬具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於同年三月底前報請區公所
核定後支用。使用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包括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事項。
里辦公處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採購事項時,由區公所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回饋金使用情形及執行成效,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之,
並登載於生命禮儀管理所及回饋地區區公所網站。
第九條 回饋經費購置之公用財物,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及物品管理手冊管理。
第十條 生命禮儀管理所每年應督導考核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成效,
成效不彰者,應通知其改善。
第十一條 納骨堂(塔)回饋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停止編
列。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