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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救護車收費標準
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構,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救護車之
單位。

第 3 條
設置救護車機構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
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