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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辦理所屬戶政事務所職務輪調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人力,增進所屬戶政事
    務所人員職務歷練,提高服務效能,特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
    第二項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訂定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辦理所屬戶政事務所職務輪調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
    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人員係指戶政事務所委任第五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課員
    職務;所稱職務輪調,係指各戶政事務所間人員輪調為原則,必要時
    得劃分區域辦理。


三、職務輪調得在下列情形下實施:
    (一)為培育人才、增加職務歷練,使對各項業務深入瞭解。
    (二)為強化人員專長培訓,增進單位效能。
    (三)因單位業務增減,人員配置須予調整。
    (四)為杜絕久任一職之弊端。
    (五)為促進單位內部和諧及減少磨擦。


四、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務輪調範圍:
    (一)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二)留職停薪、延長病假及公假療傷未銷假人員。
    (三)到職未滿一年及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五、職務輪調作業由本局統籌辦理,並由本局人事室依意願調查建置遷調
    候用名冊,整體予以考量後,由本局依權責核定。


六、輪調人員經辦事項及經管財務,應依照規定列冊移交。

七、輪調人員於調任新職後,一個月內應以部分時間返回原任戶政事務所
    輔導接任人員或協助處理原承辦業務。


八、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九、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