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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辦理甄選儲備主管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人力,激勵本局暨所屬
    機關公務人員士氣,提高服務效能,特訂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辦理甄
    選儲備主管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儲備主管係指儲備陞補本局所屬機關編制內薦任第六至第
    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課長、館長、分處主任及主任職務。


三、遴薦參加儲備主管須具最近三年考績甲等,現敘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
    格實授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局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服務二個戶政事務所之職務歷練(須各滿一年以上)。
    (三)服務本局所屬二個機關之職務歷練(須各滿一年以上)。


四、辦理儲備主管人力資料庫程序:
    (一)函請所屬機關依本局所定資格條件遴薦機關內具發展潛能之優秀
        公務人員參加甄選。
    (二)由本局人事室造列儲備主管甄選資料表並簽請局長同意組成甄選
        小組面試或其他測驗。
    (三)公告儲備主管甄選結果。


五、經公告錄取之儲備主管,嗣後遇有主管職務出缺,綜合考量學經歷及
    相關因素後,依成績高低順序派任。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七、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