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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各鄉(鎮、市)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
及醫療門診業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準,設置臺中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七條之規
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
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衛生局及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四、補助及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