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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土地清查及清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市有土地產籍資料管理,加強市有土地清查及清理工作,提昇市有土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清查作業程序:
(一) 訂定清查計畫。
(二) 填製臺中市市有土地清查表(以下簡稱清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 請領有關資料。
(四) 查對資料。
(五) 實地調查。
(六) 清查成果之整理。
 


三、 訂定清查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管理機關應訂定清查計畫,清查計畫應包含清查筆數、作業程序及清查期間,但經管土地為公用土地,且經管筆數在一百筆以下者,可填具臺中市市有土地清查總表(格式如附件一),免訂清查計畫。
(二) 清查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管筆數超過五百筆者,得按每年清查筆數不低於五百筆原則下,展延清查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四、 清查結果其土地係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務用基地,且無被占用或辦理委託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每年盤點時,填具財產盤點清冊報管理機關首長備查,免再辦理清查。

五、 管理機關應按計畫清查範圍土地,每筆填製一份清查表。

六、 請領有關資料:
(一) 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或以電子網路下載列印。
(二) 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或逕行洽查。
 


七、 管理機關依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等資料,查對產籍資料,填註於清查表正面,並登錄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八、 實地調查:

(一) 調查土地使用現況。
(二) 拍攝現況照片並附於清查表背面。
(三) 已出租或於一年內已勘查之土地,經核對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事項相符,免辦理實地調查。
 



九、 清查成果之整理:
(一) 依現況調查結果,填註於清查表。
(二) 將清查表依序裝訂成冊並登錄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十、 清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管辦理清理:
(一) 市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誤、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
(二)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市,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
(三) 被私人占用。
(四) 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五) 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六) 被撥用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廢止或變更原定用途。
2、 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3、 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4、 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
(七) 其他情形,經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清理必要者。
 


十一、 清理作業程序:
(一) 列管清理範圍。
(二) 列印臺中市市有土地清理表(以下簡稱清理表),格式如附件三。
(三) 辦理清理應辦事項。
(四) 簽報解除列管。
 


十二、 列管清理範圍:
(一) 依第十點規定應列管清理者。
(二) 被舉報有違規使用或被占用情形者。
(三) 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有開發利用計畫,需實地調查者。
 


十三、 市有土地清理應辦事項,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 市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備齊相關證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二)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市,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按土地性質,確認管理機關,並由管理機關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 被私人占用:依臺中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辦理。
(四) 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請各該機關學校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撥用。
(五) 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依臺中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辦理。
(六) 被撥用土地有第十點第六款第一目、第二目情事,原管理機關得要求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有第十點第六款第三目情事,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
(七) 其他特殊情形:管理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十四、 列管清理之市有土地,已依前點規定處理完竣,管理機關應將清理表簽報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十五、 財產主管機關得抽查管理機關清查及清理情形,並得於財產檢核時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