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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稽核科:各稅覆核及抽查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經徵等事項。

三、消費稅科: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稽徵及查緝業務等事項。

四、法務科:違章漏稅審理裁處、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等事項。

五、企劃服務科: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等事項。

六、稅務管理科:欠稅清理、欠稅執行及稅務管理等事項。

七、資訊科: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執行、電腦軟硬體設備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及課稅資料之處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事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稽核、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