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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畸零地爭議申請調處案件及研訂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促進畸零土地有效利用,特設臺中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四)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及城鄉計畫科科長。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六)其他專業人士四人。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公有財產管理單位、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八、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