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並達到確實協助稅務工作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方式: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亦可透過媒體公開招募或協洽各機關、學校、團體進行招募。但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簽訂服務協議。
三、招募對象:本局及其他公教退休人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會計師、律師、記帳業者、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地方現有之服務組織及團體暨大專、高中、職學生等身心健康熱心服務之民眾。
四、甄選方式:就品德禮貌較優、特殊專業能力及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公益且不計報酬之對象擇優遴選之。
五、培訓方式:
(一) 基礎訓練:以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總局企劃服務科安排屬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參加臺中市政府統一調訓之基礎訓練,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書。訓練課程計十二小時:
1、志願服務內涵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願服務人員就我,兩種課程二選一,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強化志願服務人員稅務專業知能,依服務工作性質由總局企劃服務科或分局施以講習訓練,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稽徵機關形象,訓練完畢依訓練時數核發結業證書。
(三)其他訓練:安排或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參加本局或相關機構、
團不定期舉辦之志願服務人員專業講習及終身學習研習之課程。
六、管理方式:
(一) 對於完成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由總局企劃服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紀錄冊申請核發注意事項及申準化作業流程詳如本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核發注意事項(附準化作業流程圖(附圖一)。
(二) 服務證由志願服務人員使用與保管,不得有轉借、冒用或不事;倘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所屬分局應予以糾正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 運用單位時,服務紀錄冊繼續使用,倘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人員得申請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
(四) 應確實登載志願服務人員基本資料、服務及訓練時數於本局內務人員管理系統及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以維護志願基本資料及服務紀錄之健全;另於當年度一月、七月,收回志錄冊,確實登錄服務內容時數及訓練情形,總局企劃服務科得行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