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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工作,以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二)建築學者、專家。
(三)造園學者、專家。
(四)環境保護學者、專家。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
(六)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七)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八)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九)公共藝術學者、專家
(十)交通學者、專家。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科長。
(十二)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科長。
(十三)本府交通局相關主管科科長。
(十四)本府建設局相關主管科科長。
(十五)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列席。


三、本委員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本委員會審查之地區,及本市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需經本委員會審查者。


四、本委員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傢俱之景觀設計等審查與研究事項。


五、本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六人至十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本府都市發展局等有關機關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會議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關代表,得依規定酌支給出席費。


十、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並納入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