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提升公共工程設計品質,
落實規劃設計審議機制,洽由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及本
府各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成果之審議作業,以強化公共
工程設計審議程序,避免設計不當,並提升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一)應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辦理,需先提送教育局辦理基
本設計審議會前會通過後,再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作業。
(二)前款基本設計審議會前會之幕僚作業由教育局工程營繕科指派
人員兼任,負責審議案之簽辦、通知、準備、紀錄等工作,後
續有關審議會前會結論之成果修正追蹤,或陳報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審議等作業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辦理。
(三)工程主辦機關於完成細部設計,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
簽請教育局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三人以上,外聘專
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四)前款個案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主辦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負責審議案之簽辦、通知、準備、紀錄等工作,並負責後續有
關審議結論之成果修正追蹤等作業。
(五)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
程,由工程主辦機關簽奉市長核准,得免辦理審議,並由工程
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
三、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由工程主辦機
關依工程個案性質簽辦審查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審議機制
原則如下: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工程主辦機關於完成基本設計,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
並請教育局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三人以上,外
聘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2、工程主辦機關於完成細部設計,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
並簽請教育局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
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三人以上,
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3、前目個案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主辦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負責審議案之簽辦、通知、準備、紀錄等工作,並負責後
續有關審議結論之成果修正追蹤等作業。
4、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
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局長或其授
權人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
審查。
(二)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工程主辦機關於完成各設計階段(基本設計、細部設計),
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
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二人以上,外聘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一人。
2、前目個案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主辦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負責審議案之簽辦、通知、準備、紀錄等工作,並負
責後續有關審議結論之成果修正追蹤等作業。
3、二千萬元以下之工程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
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得免組成審議小組,並由工
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
四、審議小組委員資格如下:
(一)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
三公正單位(如建築師公會或相關技師公會)推派之專家、學者
遴聘。
(二)內聘委員:
1、二千萬元以上依工程性質擇納本府各主管機關或專業機關(如
本市都市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水利局、建設局等);教
育局由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所屬機關學校由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擔任。
2、二千萬元以下由機關學校各業務單位主管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五、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審議會議時,依個案公共工程特性訂定
審議項目,至少應包括安全性、施工性、維護性、環境景觀影響性
及經濟性等五大項,並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議項目表辦理(如
附表一)。
六、各設計階段送審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表二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