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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及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各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
      規劃活動內容。
  (二) 各校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
      迫。
  (三) 國小參加對象應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主,不得變相實
      施課業輔導。
  (五) 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假、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法
      定長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及相關經費,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
      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考核要項:
  (一) 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 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 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 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占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 活動課程配當。
  (六) 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 學生反應。
  (八) 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十) 其他


四、考核方式:
  (一) 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 由本市國民小學、中學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體促會)組成考
      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五、考核編組:
    由本局體健科科長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核委員由體促會遴聘執行委員,負責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六、獎勵標準如下:
  (一)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優等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
      元。
  (二)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甲等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
      元。


七、本獎勵金由體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得用於改善器材設施費、充實教材費、觀摩差旅費及工作加班費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