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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體一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進駐行業審查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擬定臺中市都市計畫(體一用地)細部計畫說明書」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規劃與管理體一用地之營運與場
    地使用,並設臺中市政府體一用地進駐使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
    查會),辦理容許使用項目及進駐行業之審查事項。


三、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府外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審查會於有申請案件時組成之,並於該申請案件審查完成後結束
    。


四、審查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派成員擔任主席。審查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審
    查內容相關人員列席。審查會開會時,機關代表不克出席者,得委託
    代理人出席。


五、審查會會議應有第三點第一項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
    議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


六、體一用地內土地建築物之使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
    辦理委外經營管理,其使用項目得分為下列各組,否則應依都市計畫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一組:運動體育設施。
   (二)第二組:休閒服務業。
   (三)第三組:觀光旅館及飯店業。
   (四)第四組:貿易展示設施。
   (五)第五組:購物商場及批發業。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只限於戶外或屋頂空間)。
   (七)第七組:文化及教育設施。
   (八)第八組:金融服務設施。
   (九)第九組:行政機關。
   (十)第十組:一般服務業。
   (十一)第十一組:電力、郵政及通訊設施。
   (十二)第十二組:其他經本府核定者。


七、申請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及進駐行業許可,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
    本府教育局提出。


八、依本要點規定審查核定容許之使用項目及進駐行業,其開發人、起造
    人、設計人、監造人、相關專業技師或承造人,如有不法行為侵害他
    人權益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九、開發人變更使用項目及計畫,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申請變更審查。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或審查會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