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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委託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除屋頂層外,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
    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邊
    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七表一.三定
    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隔震建築物。
六、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中央地質主管機關公
    告之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層超
    過一層者。
七、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
    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八、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
    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
    定建築計畫時經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認定得免再行
    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經都發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第四條
本辦法之委託審查以下列機關學校或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中興大學。
五、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六、臺中縣建築師公會。
七、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八、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九、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十一、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
十二、其他經都發局核定之機關學校或團體。
前項機關學校或團體應將其審查人員報都發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或大地
技師資格,並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學校或團體之一為限。


第五條
起造人應就前條第一項各款機關學校或團體之一,自行委託審查,並檢送
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
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審查。
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六條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師或現職為
    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助理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允
    許自由旁聽。
三、都發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於審查完成後,舉
    行簡報說明。
四、第三條第七款、第八款之審查,得由該結構設計人所屬公會之結構審
    查組織審查。
五、委託審查之案件設計人,不得為該案件之審查人員。


第七條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學
校或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學校或
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經都發局備查,始得開工。


第八條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應將審查結果函知都發局。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