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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每學年度公立幼兒園辦理招生之程序如下:
  (一)招生資訊公告:每年四月起至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於幼兒園網站
      、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
  (二)名額公布: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實際
      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及依法可酌減人數後為準。各園實際
      招收學齡層以園方公布之招生簡章為主。
  (三)登記時間:以各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準。
  (四)登記地點:本市各公立幼兒園。
  (五)抽籤時間:第一次招生、抽籤時間由本局統一訂定,如招生不足,
      再由各校(園)自行訂定第二次招生、抽籤時間。
  (六)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
      公布。
  (七)錄取生報到日期:各園自訂(以各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準),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八)上網填報招生狀況:另案於本局局務調查表填報。



四、登記資格及證明:
  (一)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證明文件:
      除本款第五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2、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3、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4、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5、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優先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除本款第一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
         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2、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3、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4、幼兒園(含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
         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
         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三)一般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
      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五、各園應依下列各款所訂招收順序辦理招生:
  (一)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4、滿五足歲一般生。
     5、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6、滿四足歲一般生。
  (二)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滿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5、滿五足歲一般生。
     6、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7、滿四足歲一般生。
     8、滿三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9、滿三足歲一般生。
  (三)招收滿二足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
     1、滿二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滿二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3、滿二足歲一般生。
  (四)依第一款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
      額滿為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者、一般生之順序依
      序招收。
  (五)第三款適用於設有二足歲專班者,該班不得與滿三足歲以上幼兒混
      齡。



六、各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一)各園應張貼招生公告。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及抽籤之日期、時
      間、地點、報到日期、各園招收班級數及名額、登記資格及應繳證
      件、入園順序、缺額遞補方式及教育部規定宣導事項等。
  (二)各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或任
      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
      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入園。
  (三)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各園工作人
      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正本內所載完全相
      符,符合規定者,工作人員將於戶口名簿上該名幼兒資料備註欄旁
      空白處加蓋戳記及年度章後當場發還,並審查其入園資格。
  (四)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
      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五)特殊教育需求幼兒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作業議決優先安置至各公立
      幼兒園普通班。對於招生是日未經鑑定安置作業程序幼兒登記入園
      ,各園有義務協助並輔導其依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相關通報作
      業。
  (六)為處理園內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各園得組成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依特殊教育法及本局特殊教育
      科規定辦理。
  (七)抽籤事宜:
     1、各園應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登記時間
        截止後不得受理。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
        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
        方式決定之。採用抽籤方式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止,並應
        當場依抽籤順序將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
     2、各園於第一次招生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理招生至額滿
        為止。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
        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3、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並
        應出具切結書,各園應於抽籤前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以符合招
        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4、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少於多胞胎幼
        兒數時,由家長自行決定同額數之幼兒入園。
  (八)各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每班招收幼生三十名為限,並為實
      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九)市立幼兒園得於每學期停托至多二週,以辦理開學前環境整理及各
      項準備事宜。
  (十)申請登記表件,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
      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辦理招生完竣後,登記表件、籤卡、錄取名冊
      等應妥為保存一年。
  (十一)各園應依規定確實繕造名冊二份,一份公布於幼兒園門口明顯處
        及網站,以利家長查詢,一份存園備查。新生報到未滿額或中途
        有幼兒離園時,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



七、其他事項
    (一)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招收資格。
    (二)各園辦理招生事宜,應由園〈校〉長或招生委員會指派人員全程
        督導參與。
    (三)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事,除
         取消錄取資格外,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入年度考核。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