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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大坑登山步道認養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大坑登山
    步道經營管理及保育工作,加強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提昇管理維
    護品質,激發市民對自然環境之使命感及責任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養標的:本所經管之大坑登山步道內步道、公廁、涼亭、休憩平
      台、停車場及其他服務設施,並以本所提供資料為準。
(二)申請單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認養事宜之本國合法立案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民間企業及個人。
(三)認養單位:經本所許可辦理認養事項之單位。


三、申請認養標的以下列單元為限:
(一)步道及附屬設施:以里程碑起算100公尺為單元,含步道、欄杆、
      攀繩、座椅、花廊、照明系統、告示牌及里程碑。
(二)涼亭、休憩平台或其他設施:以整座為單元,得包含周邊10公尺範
      圍。
(三)公廁:以整座為單元。
(四)停車場設施:以整座為單元,含鋪面、花臺、涼亭及告示牌。
(五)植栽綠地:以完整區塊土地範圍為單元,步道以里程碑起算,每
      100公尺兩側安全可及範圍為單元。


四、申請單位得檢具認養申請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送請本所審核同
    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附件二)。
(一)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他申請單位檢附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
      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認養計畫書(附件三)。
(三)認養範圍位置平面圖或示意圖。
(四)現況照片4張。
 同一認養標的,同時有二個以上申請單位申請認養時,由本所依認養計
 畫書內容評定優先認養單位。
 本所得鼓勵認養標之鄰戶或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等就近認養。


五、申請單位得依認養標的性質選擇下列維護管理事項,並載明於認養
    契約書中:
(一)環境清潔維護:環境清潔維護、垃圾清運及清潔用具管理。
(二)植栽綠地養護: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枝葉修剪及樹
      木扶正。
(三)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設施檢查、修繕養護及遭他人違規或不當
      使用之通報。
(四)認養契約書指定之其他事項。


六、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七、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向本所申請續約,其經本所認
    定無本要點所定終止契約事由,得同意續約。


八、對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占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或其他情
      形)或阻礙遊客使用之不當行為。
(二)未經本所許可設置廣告物、設置攤販、轉租營利或其他情形之營
      業用途。
(三)未經本所許可野放生物及種植危害生態之外來種植物。
(四)未經本所許可舉辦活動。
(五)未經本所許可進行整地、設置、改建、拆(移)除設施、濫伐及
      毀損樹木植栽。


九、於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終止認養契約,認養單位
    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一)本所因政策及業務需求,需收回使用。
(二)本所因業務需求,需舉辦活動、拆除(遷)或改建認養標的,認
      養單位拒絕配合。
(三)認養單位維護管理績效不佳,經本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
(四)違反本要點、認養契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為提昇認養標的品質或認養單位形象,得檢
    附位置圖、內容、規格、數量、經費預算表之書面文件,報經本所
    審核同意後,設置下列設施,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全額負擔。
(一)認養單位名牌。
(二)種植原生種樹木或景觀植栽。
(三)增設里程碑、指示牌、解說設施及照明燈具。
(四)休憩設施、安全設施及其他服務性設施。


十一、認養單位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增設不當設施或毀損認養標的,本
      所得逕行拆除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全額負擔。


十二、認養期間滿二年者,本所得以下列方式獎勵認養單位:
(一)贈送感謝狀、出版品或書籍。
(二)邀請參加本所舉辦之活動,並得於媒體宣傳認養成果。


十三、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得
      檢附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書(附件四)及相關單據證明,送請本
      所書面審查同意後,開具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