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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加強服務台功能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功能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服務台服務項目如下:
(一) 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二) 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價、更正編定等申請事項。
(三) 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四) 代無書寫能力者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五) 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六) 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法令疑義。
(七) 免費供應文具、老花眼鏡及茶水。
(八) 協助行動不便民眾全程服務。
(九) 代為查詢重測前、後地、建號。
(十) 其他相關服務與協助事項。

三、 服務台人員由地政事務所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正人員擔任之,並得視業務繁忙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四、 地政事務所應選擇適當地點設置服務台。


五、 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提供便民措施如下:
(一) 設置民眾書寫區及休息場所。
(二) 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
(三) 懸掛土地、建物登記、測量及更正編定案件處理程序表解。
(四) 提供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五) 提供有關地攻法令規章、宣導資料及應用書表。


六、 地政事務所主任或主管課長,對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應經常注意查察督導。


七、 本局應派員不定期至地政事務所抽查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並分析檢討要求地政事務所改進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