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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海資所)置所長,承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海資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漁業行政課:漁業行政管理、水產養殖業輔導、漁民團體
              輔導事項、漁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及共同運銷輔導、漁業遭
              難急救助及補助、漁業資源保(培)育與調查、休閒漁業
              發展輔導、海岸資源管理、漁船(筏)檢丈及其他漁業行政
              等事項。
     二、漁港管理課:漁港(業)及海岸設施維護管理、漁港(業)
          及海岸工程及其他漁港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  海資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第五條  海資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海資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海資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海資所
          擬訂,報請農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海資所擬訂,
          報請農業局核定;丙表由海資所訂定,報請農業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