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政策,持續
推動維護公共安全項目,協調整體執行作為,設本府維護公共安全督
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公共安全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
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事宜。
前項任務及聯合稽查之督導暨行程彙編,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派員辦理。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
長、副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
委員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建設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交通局局長。
(七)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農業局局長。
(九)水利局局長。
(十)地政局局長。
(十一)社會局局長。
(十二)勞工局局長。
(十三)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四)警察局局長。
(十五)消防局局長。
(十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衛生局局長。
(十八)新聞局局長。
(十九)法制局局長。
(二十)秘書處處長。
(二十一)政風處處長。
(二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社會人士五名。
(二十四)學者專家四名。
(二十五)其他由召集人派聘之人員。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報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派(聘),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委
員應依原備取人選名單順序遞補。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
六、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府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七、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