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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88年6月15日臺內消字第8875626號函頒「消防勤務
    實施要點」,特訂定本局細部實施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消防勤務之實施,應依據本要點執行。

三、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四、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五、消防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由小隊長或隊
    員負責執行。


六、服務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
    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七、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該轄服務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


八、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或執行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九、消防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
    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十、各、大分隊消防人員每日以至少保持二分之一以上人力在勤上班為原
    則(個案專簽奉核者除外),另如連續請5天以上之公假、休假(補
    假)、請假(如事、病、喪、娩等),可不計入該單位總人數計算,
    惟不含輪休、特休。


十一、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及轄區勤務特性需要,各大隊、分隊服勤方式
      原則採勤二休一制,依現有消防人力及轄區勤務特性適時考量調整
      二日以上特休日數,並定期檢討調整之,自102年1月1日起,紀念
      日及民俗節日(如:春節、原住民歲時祭等)不補休。另專責救護隊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採勤一休一制,並定期檢討之。超時服
      勤之時間,得予補假或報領超勤加強班費或酌予行政獎勵。


十二、每日勤務時間為24小時。0時至6時為深夜勤,18時至24時為夜勤,
      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上午8時,另梨山分隊因轄區
      特性,勤務交接時間得為每日12時。


十三、勤務執行單位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編配者,服勤人
      員應依上級命令服行之。遇有重大災害、搶救演練、教育訓練或其
      他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並得予半年內補休。


十四、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防災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
      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火災原因調查或臨時派遣勤務
      。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防焰規制、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及二種、新增場所查察等。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
      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
      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保
      養、檢查。


十五、勤務規劃監督單位對勤務執行單位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
      服勤時間之分配等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六)在勤人力以能出動一車組及救護車之人力為原則(如有車輛報停,
      即報大隊調配)
(七)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五人以下
      之分隊,其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之值班勤務可改為值宿。


十六、勤務執行單位,應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編排勤務分配表執
      行之,並於前一日前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七、編排勤務分配表(如附件1)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單位扣除每日輪休、外宿、差假、補(特)休等之總人數,以至
      少保持二分之一以上在勤上班為原則;每日勤務表應能顯示單位人
      員當日勤休狀況。
(二)同仁不得以請假規避服勤,每人之勤務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三)分隊主管輪休、外宿、差假或補(特)休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職務。
(四)服勤人員每日編配勤務以值班、防災宣導、消防安全檢查、危險物
      品查察、水源調查、備勤、搶救演練及訓練、裝備器材保養、火災
      原因調查及其他臨時勤務等。
(五)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親自審核編配。
(六)勤務變更時應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於勤務表內載明並核章
      ,未經主管核准,不得擅自塗改、變更。
(七)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人每日擔服各項勤務之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
(八)責任區查察勤務應依當日勤務及轄區狀況等因素適當編排,每一責
      任區每月應排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九)教育訓練或臨時勤務除依上級單位排定之行程辦理外,由各單位視
      實際狀況排定。
(十)執行各項勤務時,如遇突發事故以救災救護任務為優先。
(十一)小隊長每日應服至少4個小時以上之勤務,25人以上的分隊為應
        服至少2個小時以上之勤務,當日代理主管之小隊長除外。另分
        隊有需帶班、重要、特殊的案件或專案勤務,應由小隊長以上幹
        部帶班執行。


十八、其他規定
(一)分隊主管勤休變更,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如附件2),送
      大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分隊其他人員勤休變更,由
      分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
(二)大隊長、副大隊長勤休變更或停休,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
      (如附件2),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轉陳本局一層核准後實施。大
      隊其他人員勤休變更,亦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如附件2)
      ,送大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
(三)各大隊採責任制,每日應至少有大隊長或副大隊長(或其代理人員
      )一人在勤,各分隊每日應至少有分隊長或小隊長(或代理人員)
      一人在勤為原則。

 




十九、勤前教育
(一)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1.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由分隊主管主持。
      2.聯合勤前教育:以大隊為實施單位,由大隊主管主持。
      3.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由執行單位
        主持。
(二)實施內容如下:
     1.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2.宣達重要政令。
     3.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三)勤前教育實施規定:
     1.勤前教育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主持。
     2.基層勤前教育實施時間原則為每日勤務交接時間開始。
     3.基層勤前教育實施次數原則為各分隊每日至少一次(例假日得視需
       要舉行之),深夜勤人員得酌免參加。
     4.督察人員得列席參加。


二十、督導及獎懲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進
      行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