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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方案之推動及整合,設臺中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會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 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 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 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 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七) 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 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 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 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三)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十四)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民間社區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前項第十七款聘任之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之。
第一項第十七款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補聘之。
繼任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五、本會下設本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社造推動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各局、會主管業務科(組)主管及承辦人員,作為本市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局、會間溝通聯繫之窗口,負責管考、推動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及提供跨局、會推動社區營造諮詢、審查之協助。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文化局向文建會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