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再生
之推動及執行,設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審議本市都市再生及發展相關政策與計畫。
(二)推動、協調及整合本市都市再生及都市發展相關事務。
(三)督導及考核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都市再生事項之執行。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副市長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八)本府地政局局長。
(九)本府民政局局長。
(十)本府水利局局長。
(十一)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二)本府顧問一人至三人。
(十三)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前項會議,得由主任委員視議題性質邀請業務相關之機關代表出席,
並得邀請相關人士與會。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府內機關委員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
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工程科科長兼
任;置幹事二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兼任。
本府各業務相關機關應各指派一人兼任連絡人,負責連繫都市再生相
關事宜。
八、本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其成員由前點第二項各機關所指派之人員兼
任。該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執行秘書視需要不定期召
開,並得邀業務相關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會議。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依權責分行各相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並應報
經本府核定。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