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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以客觀公正之觀點辦理內部稽
    核,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
    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達成施政目標,依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
    督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內部稽核專案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擇定稽核項目。
  (三)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其
      改善情形。
  (五)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四人,除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
  (二)國中教育科科長。
  (三)國小教育科科長。
  (四)幼兒教育科科長。
  (五)社會教育科科長。
  (六)特殊教育科科長。
  (七)體育保健科科長。
  (八)工程營繕科科長。
  (九)督學室主任。
  (十)秘書室主任。
  (十一)學生事務室主任。
  (十二)人事室主任。
  (十三)會計室主任。
  (十四)政風室主任。


四、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考核、資訊
    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
    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
    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稽核工作之分派,應避免稽核本身目
    前服務單位或承辦業務。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
    稽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錄
    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
    不重複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定
      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
         應至少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
         核之事項進行稽核。
  (二)本小組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三年內
      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列為仍待繼續改善
      事項者外,並自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擇定三分之一作業項目進行
      稽核,以確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三)本小組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風險來
      源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占機
      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
      、市議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
      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
      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
      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參
      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
      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
      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
      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本小組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
      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小組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
      本小組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
      、業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
         其他同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
         差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
         化內部控制機制。
  (八)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
      紀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六、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
    點、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
    後送各受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
      況調整期程。


七、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形
    ,並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
    改善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四)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
    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教育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
      失。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
      之缺失。
  (三)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
      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
      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八、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相
    關單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
    簽報局長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
    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教育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
      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
      議。
  (三)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九、本小組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編
    列頁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
    稽核報告等稽核相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


十、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
    並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
    發現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
    能單位人員進一步查處。


十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
      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
      單獨作成報告揭露。


十二、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由教育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落實執行情形。


十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教育局秘書室辦理。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