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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以客觀公正之觀點辦理內部稽
    核,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
    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達成施政目標,依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
    督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內部稽核專案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擇定稽核項目。
  (三)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五)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三人,除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中等教育科科長。
   (二)國小教育科科長。
   (三)幼兒教育科科長。
   (四)社會教育科科長。
   (五)特殊教育科科長。
   (六)體育保健科科長。
   (七)工程營繕科科長。
   (八)督學室主任。
   (九)秘書室主任。
   (十)人事室主任。
   (十一)政風室主任。
   (十二)會計室主任。


四、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考核、資訊安
    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
    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
    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稽核工作之分派,應避免稽核本身目前服務單
    位或承辦業務。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
    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錄等。
    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不重複
    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定
        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至
        少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之
        事項進行稽核。
  (二)本小組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三年內
        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列為仍待繼續改善
        事項者外,並自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擇定三分之一作業項目進行
        稽核,以確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三)本小組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風險來
        源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占機
        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
        、市議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
        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
        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
        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參
        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
        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
        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
        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本小組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
        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小組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
        本小組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
        、業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其他
        同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化內
        部控制機制。
  (八)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紀
        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六、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
    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 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 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  
        況調整期程。


七、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形,並
    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改善表(
    參考格式如附件四)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
    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 教育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二) 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
        缺失。
   (三) 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
        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
        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 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八、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相關單
    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簽報局長
    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
    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 教育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議。
   (二) 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議。
   (三) 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九、本小組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編列頁
    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核報告
    等稽核相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十、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
    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
    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
    一步查處。


十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不法
      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告
      揭露。


十二、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
      出席。
      前項會議,由教育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


十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教育局秘書室辦理。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