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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績優之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增
    進調解業務績效,以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調解獎勵金除該年度已獲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者,不得重複領
    取外,依下列標準分為四組核給績優之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一) 第一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逾八百件之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新臺幣 (以
       下同) 六萬元、第二名核發四萬元。
  (二) 第二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逾四百件、八百件
       以下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
       發五萬元、第二名核發三萬元。
  (三) 第三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逾二百五十件、四
       百件以下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
       名核發四萬元、第二名核發三萬元。
  (四) 第四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二百五十件以下之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三萬
       元、第二名核發二萬元。
    前項各組全年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僅占送審總件數百分之六十
    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其獎勵金減半核發;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不予核發。


三、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應由本府於每年度辦理調解
    行政考核時,一併辦理。


四、本市各區核發調解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臺中市政府推展調解行政
    及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之評分標準由本府法制局邀請公正專
    業人士組成評定小組辦理之。


五、受獎區公所運用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
    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之支用範圍、方
    式及基準等,由受獎區公所定之。


六、本要點調解獎勵金由本府法制局每年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