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績優之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增
進調解業務績效,以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調解獎勵金除該年度已獲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者,不得重複領
取外,依下列標準分為四組核給績優之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一) 第一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逾八百件之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新臺幣 (以
下同) 六萬元、第二名核發四萬元。
(二) 第二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逾四百件、八百件
以下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
發五萬元、第二名核發三萬元。
(三) 第三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逾二百五十件、四
百件以下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
名核發四萬元、第二名核發三萬元。
(四) 第四組:各區公所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案件數二百五十件以下之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且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三萬
元、第二名核發二萬元。
前項各組全年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僅占送審總件數百分之六十
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其獎勵金減半核發;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不予核發。
三、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應由本府於每年度辦理調解
行政考核時,一併辦理。
四、本市各區核發調解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臺中市政府推展調解行政
及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之評分標準由本府法制局邀請公正專
業人士組成評定小組辦理之。
五、受獎區公所運用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
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之支用範圍、方
式及基準等,由受獎區公所定之。
六、本要點調解獎勵金由本府法制局每年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