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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內部事務
    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處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查核。
 (三)物品管理之查核。
 (四)財產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專門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本處
    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秘書室
(二)本處會計員
(三)本處人事管理員


四、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由召集人主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報處長。


七、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科(室)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處秘書室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秘書室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