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內部事務
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處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查核。
(三)物品管理之查核。
(四)財產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專門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本處
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秘書室
(二)本處會計員
(三)本處人事管理員
四、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由召集人主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報處長。
七、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科(室)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處秘書室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秘書室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