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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一、辦理兒少權益與兒少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臺中市(以下簡
      稱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2、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兒少相關權益維護宣
      導暨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社會參與、青少年營隊(夏令營、冬令營
      )、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領導人培訓、青
      少年論壇、托育服務、早期療育服務、親職教育、研習、宣導、兒
      童福利人員在職訓練、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兒童及少年社區服務
      、加強兒少團體運作能力、提升兒少方案規劃能力、家長(含準父
      母)成長團體等方案及活動。
   3、純屬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
      予補助。
   4、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三十人以上;另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
      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5、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三十人以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
      、膳食費、交通費、材料費、教材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
      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雜支及其他經本局核定之項目等。
   2、補助項目應專款專用,不得勻支。
   3、受益人口應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成員、兒少福利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為主。
 二、推展高關懷兒童少年外展及參與式團體輔導方案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社會局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財
       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社團法人、立案之社區發
       展協會為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該機構或團
      體申請表件,配合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時程統一陳
      轉,機構或團體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2、依照衛生福利部核定經費,社會局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款項,另補
      助項目及金額由社會局核定。
   3、申請單位應聘請專職社工員並建立良好督導系統。
   4、需提報期中、期末方案評估報告,並接受社會局督導評估。
   5、爾後相關方案社會局將依該申請單位前一年度辦理績效進行審核,
      再據以陳轉。
   6、其他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另案核定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外展服務:
     (1)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犯罪防治、心理
          輔導與諮商)薪資三萬二千元*十三.五月,每位專業人員至少
          輔導二十個個案及其家庭為原則,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十元。
     (2)輔導事務費:家庭訪視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原則,訪視
          輔導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電話諮詢事務費: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3)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五
          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至七十公里補助
          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
          次,並應檢據報銷。
     (5)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領導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領導費(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材料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
          費及雜支。
     (6)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小時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7)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
          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與雜支。
     (8)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
          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費、督導鐘點費(內聘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小時)。
     (9)志工活動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每次至少服務一.五小時以上,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千六百元。
          志工訓練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
          交通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與雜支。
     (10)申請單位每月報送中輟、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之名冊,含姓名
           、電話、地址及接受服務時數,以送查核。另專業人員服務費
           、輔導事務費擇一不重複。
  2、體驗式團體輔導營隊: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
          費、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動教練費、戶外活動引
          導員費(依體驗活動性質,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
          元)、團體小組帶領員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印
          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最多
          二十八天二十七夜)、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活
          動期間意外保險費(投保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膳費
          及雜支。
     (2)本計畫若涉及個人所得之講師、戶外活動教練、小組引導員等
          費用,請依學經歷標準核實支付,另如屬內聘者請折半支付。
三、個案媒合出養前安置費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兒
      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者。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該機構或團體
     申請表件,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時
     統一陳轉,機構或團體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2、本項計畫係針對自行求助申請單位,經申請單位自行安置或照顧且服
     務前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但非屬社會局開案服務之案件,以經出
     養媒合服務單位評估出養前有安置必要為限。
  3、兒童及少年如領有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得以擇優或補差額方式辦理。
  4、申請單位按件檢送本項補助需檢附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出養安置評
     估報告及媒合服務記錄或報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膳雜費用: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至多補
      助六個月;未足月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七十元。
四、辦理兒少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活動,並邀請相關國際兒少
     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
  2、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兒少福利、兒少權益、早期療育等相關議題。
  3、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
     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受邀相關國際活動之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費(比照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報名費等。實際補助
     金額將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
     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活動相關費用。實際補助
     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若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者,應於活動前一個
     月提出申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核。


貳、婦女福利
一、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5、本市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學系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
     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2、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婦女權益(講座/研討會/宣導)、婦女成長團體
     、婦女知性講座、婦女社會參與、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性別主流化
     專業訓練、婦女工作人員專業訓練、CEDAW(講座/研討會/宣導)及其
     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等課程或活動。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性
     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並占課程(活動)比重二分之
     一以上。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
     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5、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四十人以上(成長團體參與人數為十人至二十
     人);另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本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
     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印刷費、場地佈置
      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
      兒服務等)、通訊費(郵資)及雜支。
二、辦理或參與婦女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活動,並邀請相關國際婦女團
     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2、補助參與婦女權益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國際婦幼機構參訪
     或標竿學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性別
     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
     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費(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外出
     差旅費報支數額)、報名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將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及
     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
     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活動相關費用。實際補助金額
     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
  1、若為參與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者,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計畫並
     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核。
  2、參與國際相關活動間應主動蒐集相關資料,加強與國際婦女團體交流互
     動並進行相關議題連結,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活動並自我介紹及增加與國
     際婦女團體互動機會。
  3、補助款俟回國後,與會者繳交二千字以上出國報告並備齊相關單據後核
     撥。
  4、與會者回國後應配合、爭取相關活動或自行辦理,分享活動經驗二場以
     上,每場不得少於一小時,以傳承參與經驗,提升本市婦女團體國際參
     與知能。


叁、老人福利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一)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本市老人為主。
  2、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老人文康休閒、健康講座、研習訓練
     、知識教育、槌球活動、各項福利講座研習。
(三)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最高額度新臺幣二萬元為原
      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或與本府合辦政策性專案之活動不在此限
      。
(四)申請補助計劃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