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
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
興趣,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對象:
(一)平時:高級中學在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實施課業輔導。
(二)寒、暑假期:除暑期所招新生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學生高三暑期外,
其餘年級學生,舉辦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
三、 辦理原則:
(一)舉辦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符合本市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
學之規定。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假期中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學藝
活動項目。唯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
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5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5
時30分。假期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寒假不得多於40節,
暑假不得多於120節。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45人為原則。
(六)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1人,以加強
生活輔導。
(七)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講義
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八)課業輔導期滿,應舉行測驗,其成績得作為學期補考或學年補考成
績,並應將測驗之成績通知學生家長。
(九)舉辦學藝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
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十)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
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四、 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應依據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
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之支出。
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鐘
點費,其餘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
工作費等之開支。
(四)教師輔導鐘點費依照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教中(二)字第90500181
號書函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計
付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 附則:
(一)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
施辦理。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作成報告,以提供下
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三)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