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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房地提供設置基地臺租金計收基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使市有房地提供電信業者設置基地臺租金收取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基準。


二、電信業者申請承租市有房地設置基地臺,以市有房地之管理機關為受
    理機關。


三、基地臺架設應以共構、共站方式為之,各電信業者按共構、共站總承
    租面積計收租金,計收基準如附表。只有一家電信業者,不予折扣,
    二家電信業者以上共構、共站,每家以八折優惠計收。
    水費、電費及管理維護相關費用得納入租約另行收取。


四、基地臺架設申請表、租賃契約書及申請人應檢具資料等相關文件,由
    受理機關視個案需求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