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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接受本局補助之民間團體,
    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特
    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受補助對象,指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取景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或「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住
    宿暨影視推廣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影視
    業者,或依「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補助城市行銷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或經臺中市議會依法審議核准本局補
    助之特定對象。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款,有關經費請撥、運用及結案事宜,應依本辦
    法、本要點、本作業要點、政府採購法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支出憑證之內容與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不符規定、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
    核准補助款。


四、受補助對象辦理經費結報時,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本局對受補助對象之補助經費,應請受補助者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
    始憑證辦理結報。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者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
    ,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報。


六、留存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


七、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補助案件,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
    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
    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對
    象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錄,
    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九、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本要點、本作業要點、補助契約
    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